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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覃祺华与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祺华,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475号原告:覃祺华,男,壮族,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号附**号*层。法定代表人:蒋游佳。被告: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尋木保行(TAZUNOKIYASUMICHI)。原告覃祺华诉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覃祺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覃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祺华撤回对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37元由原告覃祺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何 进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