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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谭艳红、陈义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艳红,陈义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01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艳红,曾用名谭生龙,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巴东县。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本案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义勇,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艳红、陈义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浙038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艳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义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及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毒品,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谭艳红违法所得180元,被告人陈义勇违法所得70元。原审被告人谭艳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艳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艳红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艳红撤回上诉。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亮审判员 韦 娜审判员 南凌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