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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学祥与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03行初37号原告胡学祥,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印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赵惠凌,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祥诉被告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为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学祥负担。审 判 长  应海波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