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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蔡穗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蔡穗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527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穗榕,女,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蔡穗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