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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亮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亮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汇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09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新建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淄博亮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萌水镇萌四村。法定代表人:李红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淄博汇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萌水镇杨萌中心路。法定代表人:曲慧职务:经理。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亮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汇泉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亮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汇泉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693396.3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亮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汇泉工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93396.39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崔景禹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