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少女与冼秀林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冼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林少女,女,汉族,1947年2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冼秀林,男,汉族,1947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林少女与被执行人冼秀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82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