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凤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19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凤霞,女,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洪英(上诉人刘凤霞之女),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刘凤霞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4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凤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及理由:1、施家桐与刘凤霞系夫妻。2015年9月22日,施家桐与天津市XX区XX镇XX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柴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将坐落于XX区XX镇XX庄村X区X排XX号房屋拆迁,上诉人于2016年3月还迁至天津市XX区XX镇XX花园XXX号与XXX号。2016年8月,施家桐去世。刘凤霞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柴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和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交付涉诉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2、涉诉房屋坐落在津南区,有还迁协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系拆迁所得,目前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导致上诉人此次就该房屋所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刘凤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