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赣州百路驰轮胎有限公司、张国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百路驰轮胎有限公司,张国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赣州百路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G1栋商铺101室。注册号360702210058170,组织机构代码76618349-6。法定代表人:曹雪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东,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兵,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兄,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百路驰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兄给付申请执行人赣州百路驰轮胎有限公司人民币97,434.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船舶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兄有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货车队(房屋产权编号XXXX)的房屋一幢,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