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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9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莫德云与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德云,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9772号原告:莫德云,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晓珍,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法定代表人:练均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冰冰,系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莲塘东方夏湾拿花园星光路5号。负责人:何超华,职务: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冰冰,系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号**层。法定代表人:李伟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德云与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德云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莫德云负担。审 判 长 汪 翔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