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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宏波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宏波,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2008年1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7月23日刑期执行完毕。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宏波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宏波于2012年11月申请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从2015年4月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8月10日,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3357.29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魏宏波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归还涉案信用卡账户所欠欠款23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宏波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宏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万元。被告人魏宏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宏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魏宏波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宏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八天;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