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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宝林、李吉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林,李吉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林,男,193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系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吉生,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灿,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李宝林因与被上诉人李吉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宝林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宝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宝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志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杨子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