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赵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某某、孙某某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赵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6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返还垫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2525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15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黔钟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东路房屋一套,并依法委托六盘水衡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39.27万元,产生评估费5750元。后本院依法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依法在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竞买人袁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以383430元竞买成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诉房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水城县支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农行水城县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农行水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黔0201执1573号,受偿款项共计78721.3元,剩余款项304708.7元由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案件分别为(2015)黔钟执字第1258号、(2015)黔钟执字第2000号、(2016)黔0221执1170号、(2017)黔0201执1021号四案。经制作分配方案,各方债权人无异于后进行了受偿,将案件受理费、评估费、保全费及公告费先支付后,剩余款项按照债权比例分配。(2015)黔钟执字第2000号案申请执行人安某获得款项102941.08元;(2015)黔钟执字第1258号案申请执行人刘某获得36366.3元;(2016)黔0221执1170号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甲获得27073.2元;(2017)黔0201执1021号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乙获得132578.1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孙某某名下尚有备案登记的一套房子,经向房开公司调查该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向关岭县创都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确认了有债权本金204万元,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偿还有关债务程序合法,在对处置完毕的财产已经进行分配后,其余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债权人尚未清偿完毕的债权在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邓某某、孙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