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常德大恒机械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兴旺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大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迎丰北路(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杨义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坛市兴旺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今西工业园98号。法定代表人:李曙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大恒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坛市兴旺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金坛市兴旺钢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唐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