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两国与何俩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两国,何俩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288号原告:何两国,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何俩茂(曾用名何锦茂),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何两国与被告何俩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何两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两国以何俩茂已支付了全部工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两国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两国负担。审判员 周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