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创家、韦桂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创家,韦桂香,黄创宙,卜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黄创家,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韦桂香,女,1968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创宙,男,1964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卜海珍,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黄创家、韦桂香与黄创宙、卜海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7月14日组织干警,依照(2015)钦南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内容,强制将位于钦南区那思镇那思村委油麻山村黄泽琨、吴秀珍建造的第二进大厅门口南面房屋一间返还黄创家、韦桂香使用,本案已经执行���毕,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杨辞冬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