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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东生与张文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东生,张文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69号原告吕东生,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文华,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太明,男,汉族,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被告张文华父亲。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吕东生诉申请人张文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吕东生诉申请人张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张文华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0000元。(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前支付原告吕东生13000元;于2018年1月17号前支付原告5000元;自2018年2月20号后每月20号前向原告支付700元,至支付完毕),被告如未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原诉讼请求费用共计35039元。二、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吕东生负担。三、原告吕东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