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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冯虎坡、范学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虎坡,范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冯虎坡,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范学文,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冯虎坡与范学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范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学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学文在张家口桥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款1233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大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