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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俊峰与X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X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8民初1313号原告:王俊峰,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XXX,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王俊峰与被告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承包了东明县玉皇盛荣化工有限公司的球罐基础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人工从事木工工种,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被告欠原告工资21000元。经原告索要,2015年2月13日给付原告2200元、2016年6月23日给付原告3000元。现被告欠原告工资158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已公司没有将款打过来为由拒不给付原告。XXX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王俊峰在XXX承包工程中为XXX做木工,完工后XXX支付了王俊峰部分工资,2013年2月9日XXX给王俊峰出具欠王俊峰工资21000元的欠条。2015年2月13日XXX给付王俊峰2200元、2016年6月23日XXX给付王俊峰3000元。现XXX仍欠王俊峰工资15800元。本院认为,XXX拖欠王俊峰工资15800元,王俊峰要求XXX支付工资15800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俊峰1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