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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XX静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浙07刑申17号XX静:你因犯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为:你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系“受托”办事,没有诈骗行为,徐勤建敲诈勒索的事实存在,你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构成诬告陷害。原审错误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认定你构成犯罪,请求再审并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诈骗、诬告陷害的事实,有被害人魏大强、魏大量、张红松、陈韵、徐勤建、徐新年的陈述,证人吴忠星、徐文丽、项雪群、潘奋敏、朱丽萍、周盛波、吴积余、徐常启、徐文远、徐卫明、吴守坦、李应城、徐建生的证言,听证报告书,许村村委会、老年协会账册复印件,借条,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清单,土地流转审核意见书,立案决定书及传唤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要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你所提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