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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祥林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林,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649号原告:杨祥林,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荣,该公司经理。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关口村四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富,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祥林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祥林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祥林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元,予以免交。原告杨祥林已预交532元,应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福荣审判员  杨志坚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