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亚南与韩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南,韩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814号原告:李亚南,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韩小东,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52319A)。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89号。负责人:薛建通,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南与被告韩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南明确提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亚南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辛元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丽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