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伟鹏与崔金双、李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鹏,崔金双,李延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14号原告:叶伟鹏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崔金双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延娟女,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叶伟鹏与被告崔金双、李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伟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金双、李延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伟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000元(利息计算时间:自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6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照月利率1%计算继续给付自2016年12月17日至全部借款给付完毕时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15日,二被告以家庭生活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嗣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将2013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6日之间的利息给付完毕,余款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崔金双、李延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本院认为,被告崔金双、李延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金双、李延娟于本判决生效次日给付原告叶伟鹏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000元(利息计算时间: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6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照月利率1%计算继续给付2016年12月17日至全部借款给付完毕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崔金双、李延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新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人民陪审员 高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