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惠萍与范美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萍,范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萍,女,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范美栋,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惠萍与被执行人范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决定限制出入境、宣布护照作废,经本院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辽B894**车辆,其他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