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伟民与黄小毛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民,黄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850号原告:肖伟民,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毛,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原告肖伟民与被告黄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伟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伟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原告借款600000元,支付利息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熟人关系。2016年4月25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现金人民币600000元,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由被告出具了书面借据。但事后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无果,特提起诉讼。被告黄小毛未作答辩。原告肖伟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黄小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方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方提交的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对原告方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熟人关系。2013年6月,被告黄小毛向原告肖伟民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按,3分计算。2015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4月25日被告从新出具新借据约定本金为600000元,月息2.5分计算,年底还款2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黄小毛并未如约还款。本案因被告黄小毛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未能对本案进行调解。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小毛出具借据向原告肖伟民借款,自原告肖伟民提供借款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肖伟民要求被告黄小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约定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本案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5%,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按该月利率计算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本院不予以保护。被告黄小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小毛偿还原告肖伟民借款本金600000元;由被告黄小毛支付��告肖伟民借款利息168000元(自2016年4月25日计算至2017年6月24日止,即借款本金600000元×2%/月×14月),自2017年6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顺延照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确定的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600元,由被告黄小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泽坤审 判 员 罗 靖人民陪审员 贺子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