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高斌与厦门市锦海裕贸易有限公司、白永铿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厦门市锦海裕贸易有限公司,白永铿,XX,张忠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335号原告:高斌,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明、谢婷,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锦海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95号商冷物业区大门保安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7818XE。法定代表人:白永铿,总经理。被告:白永铿,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南平、林淑嫩,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嫩、洪文辉(实习),福建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毅,男,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原告高斌与被告厦门市锦海裕贸易有限公司、白永铿、XX、张忠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高斌于2017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高斌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邱碧蓉代书 记员 杨宜超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