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与康玉帅、王林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康玉帅,王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三墙路裕德东里10号。负责人胡国辉,行长。被执行人康玉帅。被执行人王林玉,系康玉帅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康玉帅、王林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107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