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中红与洪雪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红,洪雪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133号之一原告:刘中红,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雪华,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刘中红与被告洪雪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中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中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