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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邹向东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向东,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徐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皖垦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996号原告:邹向东,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大厦。负责人:蔡春,行长。被告:徐明,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徽商银行舒城支行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皖垦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68号通和易居时代公寓17层。负责人:周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公司员工。原告邹向东与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邹向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向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元,由原告邹向东负担。审判员  束克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