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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C1泰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广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5]调字第227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5]调字第227号调解书],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