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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文辉与被告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辉,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87号原告:唐文辉,男,生于1964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张良,男,生于1967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唐文辉与被告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唐文辉于2017年7月14日以其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0元,由原告唐文辉负担。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