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文辉与被告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辉,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87号原告:唐文辉,男,生于1964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张良,男,生于1967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唐文辉与被告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唐文辉于2017年7月14日以其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0元,由原告唐文辉负担。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