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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乌雄与潘金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乌雄,潘金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943号原告:陈乌雄(又名陈乌龙),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金鉴,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原告陈乌雄与被告潘金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乌雄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乌雄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乌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乌雄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美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