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字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创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创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字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中段。被执行人成都创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2号2幢2楼1号。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创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川1723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创盛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限额734893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