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创业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创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文化路103号(新华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史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创业,男,193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庆云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芳(系刘创业之女),住庆云县城区。上诉人德州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创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对以下问题进行查明:1.被上诉人刘创业现居住房屋的日照时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即被上诉人刘创业的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2.如被上诉人刘创业的采光权受到侵害,则采光权受到侵害的赔偿标准应如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德州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高红梅审判员 孔祥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荣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