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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玉军与被执行人李宝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军,张庆荣,李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玉军,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张庆荣,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宝平,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玉军、张庆荣与被执行人李宝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宝平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59—5号房屋暂时不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至今未执行。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