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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某1、曾某某与石某2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1,曾某某,石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1,男,194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石某2,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石某1、曾某某与石某2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8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5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2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石某1、曾某某,申请执行人石某1、曾某某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石某2应履行的人民币205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