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7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方立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方立峰,刘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71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孙雪明。被执行人方立峰,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刘广梅,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6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责令被执行人方立峰、刘广梅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立峰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