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陈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陈厚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厚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厚华,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8号。主要负责人:邢小秋,该支行行长。上诉人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陈厚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陈厚华在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陈厚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峰审判员 王瑞煊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