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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太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31号申请人: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23288380。法定代表人:甘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太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泰安里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幢11层3-4号,组织机构代码:77748140-5。法定代表人:龚治贞,总经理。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太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太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太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50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