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涂淑华与丁致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淑华,丁致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828号原告:涂淑华,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丁致敏,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现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涂淑华诉被告丁致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涂淑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淑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涂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涂淑华负担。审 判 员 洪烈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绍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