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8执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会、陈江南申请执行杨明志、杨仕吉、赵学平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陈江南,杨明志,杨仕吉,赵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8执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会,女,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江南,男,1997年4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系王会之子。被执行人:杨明志,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施甸县人。被执行人:杨仕吉,男,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系杨明志之父。被执行人:赵学平,女,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系杨明志之母。申请执行人王会、陈江南与被执行人杨明志、杨仕吉、赵学平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云29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二、由被告人杨明志与其监护人杨仕吉、赵学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会、陈江南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7年2月8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会、陈江南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28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永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收案后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明志、杨仕吉、赵学平的财产及相关情况作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杨明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有银行存款973.73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信息。2、被执行人杨仕吉现年65岁,患心脏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赵学平现年61岁,身患二级肢体残疾,无劳动能力、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二人每月享受国家养老保险70元左右。其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存款;有农村普通住房两间,位于施甸县由旺镇永福村委会下潘家庄组,土地性质属于农村宅基地;同时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信息。据由旺镇永福村委会向本院证实,杨仕吉、赵学平二人平时种桑养蚕,其收入仅够维持生活。本院同时对申请执行人王会、陈江南的情况作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1、申请执行人王会系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刑初177号刑事案件被害人之妻,属肢体残疾人,目前身患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疾病,正在医治。其本人属农村居民,无固定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需赡养老母及供养正在上大学的儿子陈江南,生活极为困难。2、申请执行人陈江南系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刑初177号刑事案件被害人之子,属在校学生,目前就读于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每年的学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王会一人承担。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明志银行存款973.73元,被执行人杨仕吉、赵学平向本院缴纳案款2000元,并向本院承诺,每年省吃俭用支付2000元。本案截止目前合计执行到位案款2973.73元。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王会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向本院申请给予司法救助。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明志在监狱服刑,无履行条件;杨仕吉、赵学平二人均患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其名下暂无可供案件有效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杨仕吉、赵学平二人的身体状况,本院不宜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本案尚有余款47026.27元暂无条件执行到位。目前,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在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适当救助后,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执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王会、陈江南的债权47026.27元,在案件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杨健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