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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国泽豪与刘卫利、刘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泽豪,刘卫利,刘云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837号之一原告:国泽豪,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刘卫利,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被告:刘云哲,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国泽豪与刘卫利、刘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国泽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卫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泽豪撤回对被告刘卫利的起诉。审判员  冯连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林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