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林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2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林平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大学文化职业职员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一小区A5楼1单元601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82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7日8时42分许,被告人张林平驾驶鲁B1FF**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二路北向南行驶至同和路路口左转弯时,适遇被害人陈军骑二轮山地自行车沿同和路东向西行驶至此,张林平驾驶的车辆车头与陈军发生碰撞,致陈军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军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林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张林平主动到案。案发后,张林平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林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林平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林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