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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富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富民,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陀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泰(成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甘国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曰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富民,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赵启钧,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陀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法定代表人:甘国工,执行董事。被��行人: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仁和区老街82号。法定代表人:赵中伟。被执行人:东泰(成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法定代表人:陈庆祥。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XX军。被执行人:甘国工,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初字第1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泰(成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成国用(2000)字第010号土地;查封位于二环路北三段权0505135、权0409258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