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葛玉发、张保聚等与邓学军、王明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发,张保聚,赵纪有,邓学军,王明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葛玉发,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保聚,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纪有,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邓学军,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明书,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邓学军、王明书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1.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葛玉发、张保聚、赵纪有与被执行人邓学军、王明书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