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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阳与刘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刘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张富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冯凯,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810号原告高阳,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华,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生,住商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华夏路交叉口西30米路南。代表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统武,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富立,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代表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凯,男,汉族,1983年3月6号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缴本案诉讼费,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阳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若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