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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言英、梁玉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言英,梁玉梅,梁玉莲,梁玉香,梁国平,梁书修,于建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恢7号申请人:尹言英,女,193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梁玉梅,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梁玉莲,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梁玉香,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梁国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梁书修,男,193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于建路,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书修与被执行人于建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尹言英、梁玉梅、梁玉莲、梁玉香、梁国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梁书修死亡社区证明等材料。本院查明,梁书修于2009年7月18日死亡,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五人,即妻子尹言英、长女梁玉梅、次女梁玉莲、三女梁玉香、儿子梁国平。本院认为,梁书修死亡后,其享有的本案债权应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尹言英、梁玉梅、梁玉莲、梁玉香、梁国平是本案梁书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依法有权继承梁书修在本案享有的权利。因此,尹言英、梁玉梅、梁玉莲、梁玉香、梁国平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继承梁书修在本案享有的权利,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尹言英、梁玉梅、梁玉莲、梁玉香、梁国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