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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定芳申请执行伍汉江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芳,伍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706号申请人:郭定芳,女,汉族。被申请人:伍汉江,男,汉族。申请人郭定芳与被申请人伍汉江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定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伍汉江名下位于船山区和平路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船山区遂州中路116号金地花园6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伍汉江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路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查封申请人郭定芳用于担保的其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XX号金地花园XX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