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当阳市平义门窗有限公司与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平义门窗有限公司,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民初793号原告:当阳市平义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559718443U,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西段5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士武,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82461850K,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康岭镇康岭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桥。当阳市平义门窗有限公司与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阳市平义门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士武到庭参加诉讼,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86810元;支付违约金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20日,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在当阳签订《铝合金、塑钢门窗承包合同书》,由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观天下所有栋楼的塑钢门窗的材料制作和安装,并约定了质量工期要求和费用付款结算方式,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并由武汉江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进行了审计,双方均认可审计结果,认定的总价款是586810元,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00元的工程款,余款286810元经多次催要,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与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4月20日,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铝合金、塑钢门窗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将承接的恒海观天下所有栋楼的塑钢、门窗的材料制作、安装承包给乙方制作,每248㎡元,最终以实际结算面积为准。如一方中途撤销或不履行合同,除应付对方未履行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还要赔偿对方一切损失。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甲方通过相关单位对乙方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并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17年6月5日,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鄂华润造审字[2017]031号文件,结论:经计算,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承接的《恒海观天下建设项目—门窗工程》结算造价586809.57元;编制依据: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合、塑钢门窗承包合同书》;《恒海观天下建设项目—门窗工程》现场工程量完工单;门窗结算单价按《铝合金、塑钢门窗承包合同书》执行。本院认为,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按《铝合金、塑钢门窗承包合同书》约定完成了《恒海观天下建设项目—门窗工程》项目586809.57元工程量,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对下余的工程款286809.57元应及时支付,因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对下余的工程款未及时支付,构成了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根据约定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57361.91元(286809.57元×20%),因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只诉请违约金55000元,故违约金按请求支持。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阳平义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请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当阳市平义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工程价款利息人民币341809.57元(其中门窗工程款286809.57元,工程价款利息55000元)。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当阳市平义门窗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湖北恒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