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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德利诉被告杭州六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利,杭州六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893号原告邓德利。委托代理人孙水成,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六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宏,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邓德利诉被告杭州六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六顺物流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原告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起诉,其诉称于2007年4月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在被告设立于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浏阳河桥下的物流货运站任货车司机。虽然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争议,但被告在本院受理的另一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确于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间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浏阳河桥下设有物流货运站。故该地为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六顺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