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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海成、襄阳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襄樊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成,襄阳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襄樊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仁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044号申请人:刘海成,男,1985那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襄阳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襄樊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廖仁鸿,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枣阳市。刘海成与襄阳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仁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海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奎苑现代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枣房预字第2013-005号)第2号楼2层203号房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已为刘海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奎苑现代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枣房预字第2013-005号)第2号楼2层2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